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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日 长春检察在行动
时间:2020-05-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在保护知识产权行动中,传播“长春检察声音”,提升社会公众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在4月26日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长春地区两级检察机关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视频微课堂开讲知识产权

  长春市院第三检察部“视频微课堂第四讲”邀请朝阳区院谭雪莹同志结合知识产权方面指导案例和办案实践为长春地区两级院经济犯罪检察的全体干警授课。早在为朝阳区院检委会进行专题授课时,谭雪莹的授课内容就得到了广泛好评。

  在刑事司法体系中,主要有保护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这四块内容,而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遇到最多的就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比如犯罪数额如何认定,厂家出的商品真伪鉴定能否采信,价格鉴定依据是正品价格还是冒牌商品价格认定,厘清这些问题、统一认识尤为重要。

  谭雪莹围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法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区分、如何认定犯罪数额、如何审查认定主观明知、如何审查认定商品真伪、如何审查认定商品价格的证据”等方面,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授课,通过此次培训,使大家厘清涉知识产权案件的办案思路,拓宽视野、进一步提升了办案质效。

  制作微视频普及知识产权法

  为了进一步具象普及知识产权法,达到通俗易懂,传播性更广的目的,南关区院员额检察官王嘉丽制作微视频,为大家解读《知识产权法条》,使大家了解更多知识产权“小芝士”。

  知识产权研讨会 助力办案质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市场监管厅、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长春版权局、长春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知识产权大队、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等各领域专家,应长春知识产权法庭邀请,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围绕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遇到的证据及证据标准难点问题、定罪数额证据标准、鉴别真假商标的证据标准等展开讨论,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剖析涉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执行问题。

  此外,今年三月,为规范涉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拟编撰涉知识产权案件汇编手册,特抽掉长春地区两级院骨干检察官,组织编撰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收集指引》的手册,目前已经下发,为两级院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进一步指引。

  一起涉知识产权案件一审宣判

  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邹某某,利用邹某某系北京某会馆酒水销售人员的身份,向长春市某消费者大量销售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被告人王某某以1500元至1800元每箱的价格从他人处购进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后,由邹某某以贵州飞天茅台酒每箱7800元至9300元的价格、国窖1573酒每箱4380元的价格出售给长春市某消费者,王某某、邹某某累计出售茅台酒148箱、国窖1573酒5箱(每箱6瓶),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30余万元,经鉴定,二人销售的贵州飞天茅台酒、国窖1573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此案提请审查逮捕前,宽城区院即应邀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在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检察官充分发挥审查引导侦查职能,在批捕同时制发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办案人认真审查案卷,对被告人释法说理,二被告均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在案件起诉到法院的同时,对本案提出精准量刑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长春地区两级检察机关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完善了执法力量,加大了执法力度,把法律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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