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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工作司法办案权力清单
时间:2018-06-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权力

  对以下案件的办理、处理意见等作出批准或决定:

  1. 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的案件。

  2. 对虚假诉讼进行监督的案件。

  3. 对审判人员审判活动违法进行监督的案件。

  4. 对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监督的案件。

  5. 涉及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

  6. 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或办理的案件。

  对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1.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提出(提请)抗诉、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检察建议。

  2. 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作出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3. 对检察官报请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作出决定。

  4.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指定检察官办案组或独任检察官承办。

  5. 对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具体案件或某类案件的办案事项,以书面指令等形式要求检察官在签发法律文书前送请审核,或要求检察官报告相关情况。

  6. 书面指令检察官复核案件。

  7. 不同意检察官对案件或工作事项的处理意见,直接作出书面改变决定或书面指令改变原处理意见。

  8. 认为确有必要的,更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或办案组,或变更为检察长自己办理。

  9. 撤回本院作出的监督意见或决定。

  10. 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错误决定,或依法撤销、变更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及工作事项的决定。

  11. 对非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开展调查核实。

  12. 根据检察官的提请,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13.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异地管辖,或在辖区内人民检察院之间调配检察官异地履行职务。

  14. 将案件交由或转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或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

  15. 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具体案件或重要工作事项。

  16. 对法律文书进行补正。

  17. 将办案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移送。

  18. 办案人员回避。

  19. 书面委托检察官对涉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行使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权。

  20. 对决定权限不明的事项,根据情况以书面指令形式委托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官行使。

  

  检察官权力

  对以下事项作出决定:

  1. 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

  2. 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

  3. 组织召开听证会。

  4. 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

  5. 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开展调查核实。

  6. 中止、恢复审查案件。

  7. 签发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属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事项的法律文书,或不涉及办案事项决定权的法律文书。

  8. 对所承办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9. 根据检察长委托授权,对案件作出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10. 就具体案件提请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

  11. 检察官职权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提请检察长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

  1.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该由检察长批准或决定的案件、事项。

  2. 参加检察官办案组办案,与主任检察官就相关事项、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提请向检察长汇报情况或提请检察长决定。

  3. 其他需由检察长决定的事项。

  检察官办案组办案的,除本条第二款第2项外,上述事项由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负责人)决定或提请决定。

   

  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负责人)权力

  主任检察官在带领办案组办案时,除行使检察官权力外,享有下列权力:

  1. 指挥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2. 组织本办案组进行案件集体讨论,并总结归纳讨论意见。

   

  检察辅助人员权力

  检察辅助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按照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指示开展以下工作:

  1. 查验、审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资料。

  2. 签收、审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3. 制作告知书、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

  4. 法律文书印制与诉讼卷宗归档。

  5. 听证会、会见当事人等笔录的制作。

  6. 检察长、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交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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